【法制】民法典五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0-17 13:10:07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恢复监护人资格】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三十九条 【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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