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幼儿园工作规程》(7)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13 13:30:01 浏览次数: 【字体:


第八章幼儿园的经费


  第四十六条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各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接受财政扶持的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园、集体办园和民办园等幼儿园,应当接受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幼儿园收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园相挂钩的赞助费。


  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组织或参与竞赛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幼儿表演、竞赛等活动。


  第四十八条幼儿园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幼儿园举办者筹措的经费,应当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开展教职工培训。


  第五十条幼儿膳食费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五十一条幼儿园应当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园务委员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产权登记、信息管理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




第九章幼儿园、家庭和社区


  第五十二条幼儿园应当主动与幼儿家庭沟通合作,为家长提供科学育儿宣传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第五十三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幼儿园可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幼儿园应当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


  第五十四条幼儿园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幼儿园重要决策和事关幼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家长的专业和资源优势,支持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交流。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第五十五条幼儿园应当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面向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灵活多样的公益性早期教育服务,争取社区对幼儿园的多方面支持。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