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十三章 附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06 13:30:54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第十三章 附则第一百零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说明:《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实行,如有冲突的地方,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打印正文】